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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

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

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,以下是关键信息的整理:

解释名称

《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

简称

《解释》

公布时间

2021年12月30日

施行时间

2022年1月1日

发布单位

最高人民法院

最高人民检察院

主要内容

第一条 :生产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,具有特定情形(如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、农药残留等)的,应当认定为“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”。

第二条 :生产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,具有特定情形(如造成轻伤以上伤害、造成器官组织损伤等)的,应当认定为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”。

第三条和第七条 :特别规定了针对未成年人、老年人等群体的食品安全保护条款,如将“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”和“在特定场所面向未成年人、老年人销售的食品”作为加重处罚情节。

其他规定 :包括对使用过期食品原料、销售假冒伪劣食品、畜禽屠宰环节使用禁用药物等行为的法律适用。

目的

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

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、生命安全

解释全文

法释〔2021〕24号

特别说明

该解释是对之前相关法律的补充和更新,特别关注了司法实践中对“一老一小”群体的保护,以及针对保健品市场乱象的打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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