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

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,以下是关键信息的整理:
解释名称
《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
简称
《解释》
公布时间
2021年12月30日
施行时间
2022年1月1日
发布单位
最高人民法院
最高人民检察院
主要内容
第一条 :生产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,具有特定情形(如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、农药残留等)的,应当认定为“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”。
第二条 :生产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,具有特定情形(如造成轻伤以上伤害、造成器官组织损伤等)的,应当认定为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”。
第三条和第七条 :特别规定了针对未成年人、老年人等群体的食品安全保护条款,如将“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”和“在特定场所面向未成年人、老年人销售的食品”作为加重处罚情节。
其他规定 :包括对使用过期食品原料、销售假冒伪劣食品、畜禽屠宰环节使用禁用药物等行为的法律适用。
目的
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
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、生命安全
解释全文
法释〔2021〕24号
特别说明
该解释是对之前相关法律的补充和更新,特别关注了司法实践中对“一老一小”群体的保护,以及针对保健品市场乱象的打击。



